“全國市場質量信用等級證書”因何不能作為評審因素
2026年06月02日 09:34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萬玉濤
案例回放
在一環衛設備采購項目中,R公司認為,招標文件將“《商業企業品牌評價與企業文化建設指南》七星品牌認證”“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中國優秀節能減排環保企業”設置為評審因素,屬于以不合理的條款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采購代理機構接到質疑函后,將上述評審因素修改為“全國市場質量信用等級證書”。R公司認為,“全國市場質量信用等級證書”作為評審因素仍然不合理,因此,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當地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查明,“全國市場質量信用等級證書”的頒發機構為中國質量協會,而根據中國質量協會當年開展市場質量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的通知,參加該信用等級評價的申報條件之一為:中國質量協會和各實施用戶滿意工程推進機構的會員單位。因此,當地財政部門認定,采購人將“全國市場質量信用等級證書”設置為評分條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不符,投訴事項成立,責令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修改招標文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案例解析
“全國市場質量信用等級證書”能作為評審因素嗎?
首先,將“全國市場質量信用等級證書”作為評審因素,不僅是違規行為,而且是違法行為。筆者查詢中國質量協會近三年發布的市場質量信用等級評價的申報條件發現,“申報單位成立已滿三個會計年度”是條件之一,因此,將“全國市場質量信用等級證書”作為評審因素,屬于變相在“經營年限”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條第三款之規定。設置或者變相設置供應商成立年限,限制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是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要求重點清理和糾正的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
其次,參與中國質量協會組織的市場質量信用等級評價還要求“申報單位近三年均有主營業務收入”,因此如果將“全國市場質量信用等級證書”作為評審因素,屬于變相將“營業收入”作為評審因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四十條“政府采購不得在財務指標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之規定。同時還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禁止性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營業收入等規模條件作為評審因素。
最后,如果將該證書作為評審因素,屬于變相對供應商(中國質協會員單位和非中國質協會員單位)采取不同的評審標準,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明確的“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因為要想獲得“全國市場質量信用等級證書”,需參加中國質量協會組織的市場質量信用等級評價,而參與該評價的申報條件之一是“中國質協會員單位”。
案例啟示
在采購實踐中,不少采購人員在編制采購文件時,都會向供應商了解采購標的以及相關企業的情況。一些供應商為了實現中標(成交)的目的,就會根據自身情況給相關采購人員提出一些“建議”,其中不乏不少聽起來“高大上”卻不能作為政府采購資格條件或者評審因素的內容。對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相關人員要注意甄別,避免踩入合規陷阱。
有的證書、獎項如果要設置為采購文件的資格條件和評審因素,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相關人員一定要查看這些證書和獎項的參評條件(申報條件)以及獲得證書(獎項)的條件,是否會對潛在供應商構成差別待遇、對中小企業會不會構成歧視。否則,不僅會引發質疑投訴,而且還可能會被處罰。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作者單位:北京譜辯律師事務所政府采購法律事務部)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有關條款
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有關條款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有關條款
第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有關條款
第五條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合理確定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不得以企業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有關內容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重點清理和糾正以下問題……(四)設置或者變相設置供應商規模、成立年限等門檻,限制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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