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2026年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2026年06月12日 15:57 來源:財政部國庫司 【打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公安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公安局、市場監管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縱深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采購領域“整頓市場秩序、建設法規體系、促進產業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國辦發〔2024〕33號)要求,財政部會同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自2024年起,連續兩年開展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已取得階段性成效。為進一步鞏固治理成果,保持高壓震懾態勢,持續規范政府采購市場秩序,在總結典型經驗的基礎上,三部門繼續聯合開展2026年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點
聚焦當前政府采購領域反映突出的采購人設置差別歧視條款、代理機構亂收費、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供應商圍標串標等“四類”違法違規行為開展專項整治。重點整治內容為:采購人傾斜照顧本地企業,指向特定供應商或特定產品,以供應商注冊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經營年限、經營規模、財務指標等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歧視待遇;代理機構違規收費、逾期退還保證金;供應商提供虛假的檢測報告、認證證書、合同業績、中小企業聲明函等材料謀取中標;供應商投標文件相互混裝、異常一致,投標保證金從同一賬戶轉出,委托同一單位或個人編制投標文件、辦理投標事宜等惡意串通行為。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影響政府采購市場公平競爭的突出問題,明確專項整治重點任務,采取堅決有力措施糾治違法違規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曝光典型案例,強化警示震懾效應,持續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二)堅持協同共治。深化“部門協同、央地聯動、社會參與”的共治格局,貫通融合行業監管、社會監督等多種方式,探索利用人工智能等手段,推動監管力量有效集成、同向發力,增強政府采購監管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
(三)堅持標本兼治。注重“當下改”和“長久立”相結合,既聚焦突出問題精準施策、靶向整治,確保問題整改見行見效;又著眼長遠治理目標,以點帶面、舉一反三,推動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三、任務分工
財政部會同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牽頭組織2026年專項整治工作,三部門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合力推進。財政部負責制定工作指引,規范工作流程、細化檢查內容、統一處理處罰標準,并對中央本級政府采購活動實施重點檢查。對檢查中發現涉嫌虛假檢驗檢測報告、認證證書需要核驗相關信息的,移交市場監管部門協助核實,經查證屬實的,相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罰。對供應商串通投標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財政部依法作出處罰。省市縣三級財政、公安、市場監管部門參照上述分工,組織開展本級專項整治工作,上級部門加強對下級部門的督導,確保整治工作上下貫通、同頻共振。
四、工作步驟
本次專項整治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24〕27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要求。中央以及省市縣四級財政部門分別對開展本級政府采購業務的代理機構實施檢查,尚未開展集中采購機構考核的地區,可以將集中采購機構一并納入檢查范圍;對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社會代理機構,按照《暫行辦法》分級分類標準開展檢查。專項整治工作自2026年6月中旬開始,12月底結束,分七個階段推進。
(一)篩選名單(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結合中國政府采購網的統計數據信息,歸集在本轄區進行工商登記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代理機構2025年全國執業信息,按照《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合理確定“一年一查”、“三年一查”、“新登記”三類社會代理機構名單;按照《暫行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合理確定“重點檢查”、“五年一查”兩類社會代理機構名單。
1.對符合“一年一查”條件的社會代理機構,全部納入本次檢查范圍。同時符合“一年一查”和“三年一查”條件的,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按“一年一查”標準納入本次檢查范圍。此類檢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籌組織實施。
2.對符合“三年一查”條件的社會代理機構,2025年已按“三年一查”標準抽取的,本次不再重復抽查,剩余部分抽取二分之一納入本次檢查范圍;2026年新納入“三年一查”范圍的,抽取三分之一納入本次檢查范圍。此類檢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籌組織實施。
3.對符合“新登記”條件的社會代理機構,即2024年以來在中國政府采購網省級分網進行名錄登記的社會代理機構,2025年其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已產生中標、成交結果的,納入本次檢查范圍。此類檢查由采購項目所屬預算級次的財政部門實施。
4.對符合“重點檢查”條件的社會代理機構,全部納入本次檢查范圍,由將其列為“重點檢查”對象的財政部門實施檢查。
5.對符合“五年一查”條件的社會代理機構,2025年已按“五年一查”標準抽取的,本次不再重復抽查,剩余部分抽取四分之一納入本次檢查范圍;2026年新納入“五年一查”范圍的社會代理機構,抽取五分之一納入本次檢查范圍。此類檢查由采購項目所屬預算級次的財政部門實施。
財政部選取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采購中心、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全國人大機關采購中心、國家稅務總局集中采購中心、中國人民銀行集中采購中心、海關總署物資裝備采購中心、公安部警用裝備采購中心等7家中央集中采購機構,以及北京、浙江、安徽等三省市的9家社會代理機構開展檢查;相關省級財政部門不再對財政部抽取的代理機構重復檢查。省級財政部門按照上述五類篩選標準匯總本轄區代理機構檢查名單,同一代理機構符合兩類以上篩選標準的不重復統計。
(二)開展自查(2026年7月15日前完成)。
財政部門向被抽查的代理機構送達檢查通知書。代理機構收到檢查通知后,按要求向財政部門報送2025年代理的全部政府采購項目清單。財政部門結合投訴舉報線索,聚焦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項目,抽取本級政府采購項目(原則上每家代理機構抽取的項目不少于5個),并通知相關代理機構。代理機構根據通知要求開展自查,形成自查報告,連同抽查項目的相關文件、數據和資料一并報送財政部門。
(三)書面審查(2026年8月15日前完成)。
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報送的政府采購項目資料、自查報告開展書面審查,初步梳理檢查項目中存在的“四類”違法違規問題,對集中采購機構開展考核的,還應對其前次考核整改情況及內控機制、規范運行、專業能力、電子平臺建設、保證金管理等開展考核。財政部門按統一格式編制工作底稿,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四)現場檢查(2026年9月15日前完成)。
結合書面審查發現的問題線索,財政部門對代理機構開展現場檢查,核實相關資料,調閱評審錄音錄像,查看保證金、服務費等收取情況,補充完善工作底稿,按要求填寫檢查情況記錄表,與代理機構充分溝通并由其簽字蓋章確認。
(五)延伸核查(2026年10月15日前完成)。
財政部門對檢查發現的采購人、供應商違法違規線索開展延伸核查,依法向相關當事人、第三方補充調取證據,必要時會同公安、市場監管部門核實違法犯罪線索,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六)處理處罰(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
財政部門嚴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對采購人、代理機構、供應商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處理處罰結果。省級財政部門匯總本轄區檢查及處理處罰信息,財政部匯總全國檢查及處理處罰綜合信息。
(七)總結報告(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
各級財政部門形成本級三年專項整治工作報告。省級財政部門于2026年12月31日前向財政部報送本轄區三年專項整治工作總結報告。財政部匯總形成全國三年專項整治工作總報告。
五、工作要求
(一)壓實工作責任。各省級財政部門要保持專項整治攻堅勢頭不松、力度不減、標準不降,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強化組織領導,周密部署推進。嚴格按時間節點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按階段向財政部報送進展情況。全面總結整治工作成效,深入分析問題挑戰,研究提出對策建議,確保專項整治工作有序推進、取得實效。
(二)深化部門協同。財政部門加強與公安、市場監管部門協作聯動,強化分工協作、信息共享、線索移送、協同調查、聯動執法;推動行業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完善內控機制建設,切實增強部門監管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三)推進智慧監管。鼓勵有條件地區先行先試,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積極穩妥推進人工智能與政府采購監管深度融合。探索構建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追溯的智能監管場景,及時識別采購文件差別歧視條款和圍標串標疑點線索,注重“技防”和“人防”相結合,全面提升政府采購監管效能。
(四)健全長效機制。財政部門系統梳理專項整治有效做法與典型經驗,及時固化為常態化長效化機制。對照整治發現的問題,深挖根源,對癥施治,抓好整改落實,補齊制度短板,堵塞管理漏洞,推動整治成果轉化為治理效能,促進政府采購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財政部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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