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存在“重大缺陷”,評審專家如何避險
2026年06月09日 09:23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黃小潔
在政府采購實務中,評審專家往往是項目結果的“把關人”。然而,當招標文件本身存在隱蔽的邏輯漏洞或不合理要求時,評審專家往往容易陷入“按規定評不下去,按經驗評被質疑”的兩難境地。
一次“務實”評審引發廢標
某LED屏政府采購項目共包含18項標的。招標文件在其中9項標的產品的參數下方均單獨備注:“投標時供應商針對以上參數的響應需提供封面具有CNAS或CMA標識的檢測報告原件掃描件作為證明材料,并加蓋公章。”同時,這9項產品中帶有“★”的重要參數后,也重復了上述要求。
在評分辦法“投標產品的性能與需求的吻合程度(40分)”這一項中,招標文件規定“▲”參數負偏離作無效標處理;“★”參數低于采購需求標準每項扣2分;其他技術指標低于采購需求標準每項扣1分。招標文件還明確:“需提供相關有效證明材料(如檢測報告等),未提供的,視作負偏離。”
上述9項標的產品參數共計200余項。如果嚴格按照招標文件字面意思,評標委員會需要在各家供應商提供的檢測報告中,逐一核對這200余條參數是否全部體現且達標。經過集體討論,評標委員會決定采取符合貨物類項目常規的評審思路:對帶有“▲”“★”的參數,必須提供檢測報告且指標達標,否則扣分或廢標;對于“其他技術指標”,若供應商在“商務技術偏離表”中承諾“無偏離”,且其提供的檢測報告中未體現該指標,則不視為負偏離扣分(只有在報告中體現了但未達標時才扣分)。
項目結果公告后,未中標供應商提出質疑,直指中標人提供的檢測報告并未體現“其他技術指標”內容,按照招標文件“未提供的,視作負偏離”的規定,應當予以扣分。最終,該質疑被認定成立,中標結果被取消。
“三問”評審過程
復盤采購過程,有三個問題值得延伸探討。
200余項參數全覆蓋,是“嚴謹”還是“量身定制”?如果嚴格按照招標文件執行,在檢測報告中去查找這200余條參數,大概率所有投標人40分的客觀分都會被扣完。如果真的有某家供應商能夠提供一份完美契合這200余條參數的檢測報告,這是否意味著該技術參數帶有極強的指向性和排他性?
評標委員會的“集體專業判斷”為何失效?評標委員會作為一個匯聚經驗與能力的智囊團,在發現招標文件不具備實操性時,試圖用行業慣例和專業經驗去“修正”評審標準,以保障項目順利推進。初衷雖好,但這種脫離了招標文件字面條款的“集體判斷”,在面臨法律法規的嚴格審視和供應商的質疑時,顯得蒼白無力。
誰該為招標文件的“重大缺陷”買單?該項目前期2次更正參數,最后廢標,根源在于前期招標文件編制的極度不專業——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范圍條款表述存在嚴重歧義。
評審專家如何自我保護
第一,堅守“按圖索驥”底線,切忌越權“打補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明確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這意味著,專家的自由裁量權必須被嚴格限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框架內。
在本案中,無論200項參數的核對工作多么繁重,無論“未提供視作負偏離”的規定多么不合理,專家無權在評審現場修改或放寬評審標準。
第二,敏銳識別“重大缺陷”,果斷按下“暫停鍵”。在本案中,評審專家正確的做法不是硬著頭皮評下去,而是應當按照87號令第六十五條規定,停止評審。本案情形就屬于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情形。其一,該招標文件條款存在歧義。備注要求“針對以上參數需提供檢測報告”,與評分辦法中“未提供視作負偏離”結合后,導致“部分提供”該如何認定產生嚴重分歧。其二,存在重大缺陷導致無法評標。200余項參數要求在多家供應商的檢測報告中一一對應,這超出了常規檢測機構的業務范圍(不同檢測機構采用的檢測標準各異,報告呈現的指標也各不相同),導致客觀上無法進行公平打分。其三,涉嫌違反強制性規定。如果這種參數要求明顯指向特定供應商的定制報告,構成了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第三,作好書面記錄。當評審專家發現上述問題時,應當立即停止評標工作,并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溝通,作書面記錄。要求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確認招標文件存在缺陷。如果采購人確認,則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采購;如果采購人拒絕確認并強行要求繼續評審,評審專家應當在評審報告中詳細記錄異議和保留意見,以此表明自己已盡到審慎義務,最大限度規避法律風險。
這起廢標案提醒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招標文件不是參數的簡單堆砌。同時,這也警示評審專家:經驗主義不能凌駕于規則之上。在評審現場,評審的專業不是幫采購人“圓場”,而是敢于指出招標文件的致命缺陷,依法依規行使“停止評標”的權力。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守住政府采購的公平底線,保障評審專家自身的職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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