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性案例26號:M研究院院內空調及電力改造項目投訴案
2026年06月17日 15:59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網 【打印】 
關鍵詞 合法權益受損/質疑投訴主體資格/濫用質疑投訴權利
案例要點
供應商質疑、投訴自身響應文件不滿足采購文件要求的,屬于濫用質疑投訴權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情形,不具備質疑投訴主體資格。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一條、第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條、第二十九條
基本案情
采購人M研究院委托代理機構G公司就“M研究院空調及電力改造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進行公開招標。2018年6月29日,代理機構G公司發布招標公告,后組織了開標、評標工作。8月13日,代理機構G公司發布中標公告,供應商A公司為中標供應商。8月14日,供應商B公司提出質疑。8月20日,代理機構G公司答復質疑。
8月30日,供應商B公司向財政部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本項目招標文件“投標產品的資質要求”規定,所投產品必須具有《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應能覆蓋全容量段制冷量25kW~300kW,并提供相應生產許可證容量段證明文件。供應商B公司投標文件中提供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中直膨機的全容量段制冷量為25kW~160kW,全新風處理機的全容量段制冷量為24.5kW~204kW,無法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不應通過符合性審查。本項目通過符合性審查的供應商不足3家,應當廢標。
財政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關當事人調取證據材料。
采購人M研究院稱:已暫停本項目采購活動。
代理機構G公司稱:供應商B公司提起的質疑事項不屬于《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條規定的“中標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情形,不符合提出質疑的前提條件。
處理理由
關于投訴事項,供應商應當仔細閱讀招標文件并如實應答,在自己投標失誤后又以此為由尋求對采購項目結果的改變,屬于濫用質疑和投訴權利損害政府采購秩序,影響政府采購效率的行為,違反了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提出質疑和提起投訴。本案中,供應商B公司主張自己不應當通過符合性審查,該事項并不涉及對供應商B公司自己權利的損害。因此,供應商B公司不具備針對該事項提出質疑和提起投訴的資格。
處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駁回投訴。
相關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就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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