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職業投訴人”的監管
2026年06月09日 09:29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打印】 
■ 葉華剛
政府采購作為財政支出的重要環節,其公平性、透明性和效率性直接關系到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近年來,政府采購領域出現的“職業投訴人”已成為影響采購秩序、增加行政成本的新問題。這類群體往往以投訴為手段,通過頻繁質疑采購程序或向采購人施壓來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超出正常維權范疇,演變為擾亂市場秩序的職業化操作。
現狀分析
“職業投訴人”在政府采購領域的行為特征呈現出明顯的模式化與利益驅動性,可概括為“三高”:一是高頻次,即同一主體針對不同采購項目發起重復投訴,如某公司僅有13名員工,但報名參與政府采購的項目覆蓋江蘇、廣東等18個省份,與正常業務量不匹配,且對每個項目都會質疑、投訴;二是高技巧性,即聚焦招標文件中的技術性瑕疵(如參數表述模糊、評分標準量化不足等),而非實質性違規;三是高施壓性,即通過批量投訴、媒體曝光等手段向采購人施加壓力,迫使對方支付和解費以“息事寧人”。
從行為動機看,該群體已形成灰色產業鏈。部分投訴人通過培訓課程,有償傳授投訴技巧,甚至出現“代理投訴”中介機構,按索賠金額比例抽成。不少省級、地市乃至區縣財政部門的政府采購監管人員都曾遇到過這樣的“職業投訴人”。他們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制度研究得非常透徹,但基本不在意是否中標(成交),只在意后續能否進行投訴。筆者認為,這類行為已異化為對政府采購制度的系統性套利,其危害性遠超普通商業糾紛。
存在的問題
目前,部分投訴人偽造材料,惡意拖延采購進度。這種行為不僅擠占行政資源,更可能引發效仿效應,破壞“陽光采購”的信用基礎。因此,如何界定“職業投訴”行為、構建科學監管體系,已成為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中亟待破解的課題。
筆者認為,當前政府采購監管體系對“職業投訴人”的應對存在明顯滯后性。在制度層面,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雖對供應商質疑投訴權作出規定,但未對頻繁惡意投訴設定明確的界定標準,導致監管部門在區分正常維權與職業投訴時缺乏法律依據。例如,現行法規中“提供虛假材料”的認定需達到“足以影響采購結果”的證明標準,而“職業投訴人”往往利用程序性漏洞(如質疑時限計算爭議)發起投訴,使執法陷入“合法不合理”的尷尬境地。
在執行層面,基層財政部門普遍面臨“三難”:一是取證難,即“職業投訴人”多采用“游擊戰術”,跨區域注冊公司規避關聯審查;二是處置難,即現有處罰手段以警告、罰款為主,對屢犯者缺乏強制力;三是協調難,即采購人、代理機構與監管部門對投訴的態度不一,部分采購人或代理機構為避免項目延期選擇“花錢買平安”,客觀上縱容了“職業投訴”行為。此外,目前尚未針對“職業投訴”行為建立專項信息共享機制,跨區域監管協作機制缺失,使得該群體可“打一槍換一個地方”持續牟利,影響政府采購營商環境。
對策建議
一是完善法律界定標準。建議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修訂中增設惡意投訴專項條款,明確“12個月內針對同一采購主體發起3次及以上無實質證據質疑”“1年內投訴又撤回次數3次以上的”“以同一理由跨區域重復投訴”等可量化判定情形,并建立投訴人行為特征數據庫,通過投訴頻率、投訴撤回次數、關聯企業等維度自動生成風險預警。
二是優化預防機制,實施“源頭治理+技術賦能”雙軌策略。一方面要求采購人在招標文件中增設“誠信承諾條款”,明確對惡意投訴的追責權利;另一方面開發智能預警系統,對接工商、司法等數據,自動識別空殼公司、頻繁涉訴主體等。
三是強化懲戒措施,推行“信用懲戒+市場禁入”組合拳。對查實的職業投訴人,除罰款外應同步納入全國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禁止其在一定時間內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形成強大震懾力。此外,建立跨區域監管協作聯盟,通過定期交換黑名單、聯合執法等方式破除地域壁壘,形成“一處失信、全國受限”的治理格局。
(作者單位:浙江省江山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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